据了解,2008年市慈善总会安排大病医疗救助金额137万元,南湖、秀洲两区慈善总会按下拨数1:1配套,这样,今年两级慈善机构用于大病救助的资金将达253万元。此项救助活动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12月31日前结束。大病患者可凭2007年11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费凭证数额),申请大病慈善救助,大病救助一年分六次审批,由市、区慈善总会在每年的单月10日左右进行统一会审。
凡市本级常住户口,并参加城乡合作医疗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1000元—10000元的救助。1、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和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成员大病患者,自负医疗费1000元(含)以上的;2、持有低收入家庭援助证家庭成员的大病患者,自负医疗费3000元(含)以上的;3、农村基层60周岁以上老党员、老干部积劳成疾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自负医疗费3000元(含)以上的;4、因天灾、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身体重伤致残或符合本救助病种规定,自负医疗费3万元(含)以上,且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患者。
此次大病救助还对病种做了明确要求,主要是各种癌症患者;尿毒症;重大疾病(各种器官移植、重症肝病、严重心脑疾病、重症糖尿病和久治不愈的疑难病症等);突发天灾、事故造成身体严重伤害(有事故责任赔偿的除外)。
此外,符合大病慈善救助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救助范围: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或蓄意违章;工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