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再分配功能,引导慈善捐赠进行第三次分配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武汉大学教授辜胜阻委员引用数据说,中国农村有2600万人属于绝对贫困人口,将近5000万人刚刚脱贫,加上低保居民、残疾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难者,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数以亿计。他阐述了三次分配的内涵: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以社会保障等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面临六大问题:社会捐赠规模小,1000万工商企业有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税收激励作用不力;捐赠范围小,捐赠还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习惯和公众行为;捐赠渠道分散,体制分割严重,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作用不大;慈善捐赠还仅限于被动的捐钱捐物,志愿服务和义利兼顾型的战略性捐赠较少;监督机制缺失,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待提高;建立在对陌生人的同情心和怜悯心基础之上的慈善文化和捐赠风气有待强化。
他建议完善税收激励机制,降低慈善捐赠的“交易”成本,将目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额度由应纳税额的3%和30%作适当调整,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积极性,加强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建设。国外许多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常常设有附属的基金会,这是国外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此种模式值得借鉴,应针对新兴的富人群体,加大对新富群体重点劝募力度,发展大型企业的慈善基金会。
尽快制定《社会募捐法》,规范权利义务关系
张学东代表认为,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社会募捐法来调整劝募人、捐赠人以及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这并不等同于社会募捐法。
社会募捐根据目的不同分为公益募捐和非公益募捐两类。公益募捐,指募捐人为实现某种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募捐,比如为希望工程募捐。非公益募捐是指以救助特定对象为目的而进行的募捐,比如“爱心捐款纠纷案”中的募捐。目前,我国对于公益募捐可以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而非公益募捐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是一片空白。
《社会募捐法》至少应对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界定社会募捐的性质,严格区分公益募捐和非公益募捐;二是明确界定劝募人、捐赠人、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四是对企业的捐赠,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五是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或在捐赠活动中违法犯罪的,要明确法律责任。
制定慈善法,鼓励更多的人通过捐赠回报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程贻举分析,90%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从未参与过捐赠,其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政策不是鼓励而是限制了捐赠积极性,民众慈善公益理念尚未形成。此外,“官办”色彩浓厚,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受到制约,也影响到捐赠事业的发展。
制定慈善法,应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不设定必须有挂靠单位等限制。更重要的是,取消对企业捐赠只能在年应纳税额3%以内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限制性规定,提高企业慈善免税限额,从而提高企业捐赠积极性。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释永信代表认为,法律不健全制约慈善事业发展,应尽快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满足社会需要。
应尽快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取代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建立一套透明、规范、细化的慈善事业工作程序,规范劝募、受赠、转赠、捐赠、受益等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善款的来源和使用,对慈善机构运作经费进行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