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慈善救助活动,保证慈善救助效果,根据《嘉兴市慈善总会章程》和《嘉兴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是:嘉兴市城乡居民,侧重于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孤、老、残、病等生活困难群体或因其他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对象。 第三条:一次性救助标准 1、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员,根据困难程度,给予救助1000-3000元。 2、凡因患严重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1000元以上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3000元以上的,给予救助1000元——10000元。 3、对孤、老、残、病等生活困难群体的救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救助300-1000元。 4、冠名基金和定向救助按捐赠者志愿办理。 第四条:办理程序 1、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由市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嘉兴市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并随附有关困难证明材料,报社区(村)居委会,社区(村)居委会应将申请救助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经初步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报三区慈善机构。 3、区慈善机构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市慈善总会。 4、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核,经总会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救助款划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使用。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款到三天内应将救助款送交救助对象,并将由救助对象签收的《嘉兴市慈善救助发放清单》及时报送市慈善总会秘书处。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使用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对慈善救助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七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嘉兴市慈善总会 2005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