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市本级困难家庭慈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12-26
关于印发“2016年对市本级贫困家庭学生 发放慈善助... 07-27
关于在市本级开展对困难家庭妇女“宫颈癌”患者慈... 11-04
关于在市本级开展对困难家庭妇女“乳腺癌”患者慈... 11-04
关于继续开展青少年白血病患者 救助活动的通知 11-04
关于印发“2015年对市本级贫困家庭学生 发放慈善助... 09-10
关于2014年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实... 06-18
关于印发“2014年对市本级贫困家庭学生 发放慈善助... 05-28
关于下拨首批抗涝救灾应急救助金的通知 10-18
关于在市本级开展对困难妇女“两癌”患者慈善救助... 10-18
关于印发“2013年对市本级贫困家庭学生发放慈善助... 06-03
关于继续开展“佳源慈善医疗进千家”活动的通知 06-03
关于开展“尿毒症患者慈善救助”活动的通知 06-03
关于2013年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实... 06-03
关于在市本级开展困难妇女“两癌”患者慈善救助活... 06-03
关于开展“尿毒症患者慈善救助”活动的通知 08-09
关于做好市本级生活困难农村老党员和体改前退职老... 08-09
关于调整2012年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救助... 08-09
关于印发“2012年对市本级贫困家庭学生发放慈善助... 05-24
关于做好市本级生活困难农村老党员和体改前退职老... 11-11
关于2012年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实... 11-11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新居民保洁员门诊医疗慈善救助... 11-11
关于在市本级开展困难妇女“两癌”患者慈善救助活... 11-11
关于印发“2011年对市本级贫困家庭学生发放慈善助... 11-11
关于开展“尿毒症患者慈善救助”活动的通知(试行) 11-11
关于做好2011年“慈善助残”活动的通知 05-03
2011年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 01-04
2010年关于开展“爱心列车”救助项目活动的通知 01-04
2010关于实施“嘉欣丝绸为生命续航”救助项目活动... 01-04
2010年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 01-04
2010年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 01-04
嘉兴市慈善总会2009年救助计划 06-16
2009年度慈善小病救助实施办法 06-16
2009年慈善大病救助办法 06-16
2009年慈善助学文件 06-16
2008年度慈善助学文件 06-06
2008年小病医疗救助办法 03-03
2008年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03-03
2007慈善助学实施方案 05-15
2007年小病医疗救助办法 02-06
2007年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01-26
2006年小病医疗救助方案 01-02
2006年大病救助补充意见 01-02
2006年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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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慈善总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救助活动,保证慈善救助效果,根据《嘉兴市慈善总会章程》和《嘉兴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是:嘉兴市城乡居民,侧重于南湖区、秀洲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孤、老、残、病等生活困难群体或因其他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对象。
  第三条:一次性救助标准
  1、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员,根据困难程度,给予救助1000-3000元。
2、凡因患严重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1000元以上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3000元以上的,给予救助1000元——10000元。
3、对孤、老、残、病等生活困难群体的救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救助300-1000元。
  4、冠名基金和定向救助按捐赠者志愿办理。
  第四条:办理程序
  1、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由市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嘉兴市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并随附有关困难证明材料,报社区(村)居委会,社区(村)居委会应将申请救助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经初步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报三区慈善机构。
  3、区慈善机构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市慈善总会。
  4、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核,经总会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救助款划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使用。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款到三天内应将救助款送交救助对象,并将由救助对象签收的《嘉兴市慈善救助发放清单》及时报送市慈善总会秘书处。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使用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对慈善救助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七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嘉兴市慈善总会
20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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