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分会): 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慈善资金安排情况,决定2014年继续与各区慈善总会(分会)联合开展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活动。现对此项救助活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年度资金及时间安排 2014年本会对南湖、秀洲区慈善总会支付的大病医疗救助款给予50%的配套;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会开展的大病医疗救助活动,由本会全额支付,但不超过60万元。此项救助活动从201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前结束。大病患者可凭2013年10月10日后(含2013年10月10日前住院至2013年10月10日后连续住院费用尚未救助过)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医保和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凭证数额),申请大病慈善救助。 二、救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凡市本级常住户口,并参加城乡合作医疗和职工医保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救助: 1、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特困职工优惠证和低收入家庭援助证的家庭成员大病患者,在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医保和政府救助后,自负2000元以上的给予60%-70%的救助。自费部分原则上不予救助,确实由于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可给予自费部分最高10000元以内的10—20%的救助。 2、因家庭人员长期患重病造成医疗费用支出已超出其家庭经济收入(按低保标准2倍计算)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须凭村及社区组织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在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医保和政府救助后,自负15000元以上的给予40%-50%的救助。自费部分原则上不予救助,确实由于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可给予自费部分最高10000元以内的10%的救助。 3、因天灾、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身体重伤致残并符合本救助病种规定,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患者,在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医保和政府救助后,自负30000元以上以上的给予救助30%—40%。自费部分原则上不予救助,确实由于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可给予自费部分最高10000元以内的10%的救助。 三、救助的主要病种 1、各种癌症患者; 2、各种器官移植、重症肝病、严重心脑疾病、重症糖尿病和久治不愈的疑难病症等; 3、突发天灾、事故造成身体严重伤害(有事故责任赔偿的除外)。 四、符合大病慈善救助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救助范围: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酗酒或蓄意违章; 4、工伤;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五、 申报手续和办理办法 1、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可随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病历诊断书、住院证明及区、镇(街道)职工医保和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的医药费凭证,填写《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救助申请表》,报所在镇(街道)慈善工作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慈善总会(分会)审核。区慈善总会(分会)于每季度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号左右,将救助名单电子稿与纸质申请审批表、汇总表报送本会集中审批。南湖、秀洲两区今年一季度的救助审批表、汇总表于6月20日前报送本会,本会按支付比例划拨救助金。 区慈善总会(分会)根据申请者的病情程度和困难程度,注意把握好平衡,统筹安排好救助工作。 2、被救助对象,除危急病人和突发事故造成急、重病情外,市慈善总会每季度审批后在嘉兴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区慈善总会(分会)发放助医款。 3、区慈善总会(分会)每季度与本会结算一次。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实与本会结算。 4、同一救助对象,包括已被“心连心”送温暖领导小组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内救助一次。对个别情况特殊需救助一次以上的,必须由区慈善总会(分会)在报送“申请表”前,先与市慈善总会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再报送“申请表”。 嘉兴市慈善总会 2014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