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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慈善小病救助实施办法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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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慈善助学文件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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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慈善助学文件

2009年对市本级贫困家庭学生

发放慈善助学金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慈善总会2009年工作思路和救助计划,2009年度的慈善助学活动,从6月上旬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市本级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救助,由市慈善总会负责。对南湖、秀洲两区新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由市及两区慈善总会各承担50%;对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新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由市慈善总会承担,确保市本级贫困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新生都能及时得到帮助。对已在本市高校就读的本市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的救助,除今年毕业的外,仍由市慈善总会负责。具体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09年度的慈善助学金,今年秋季开学后发放(新考取大学的新生在开学前发放)。

二、救助对象

1、嘉兴市本级常住户籍并在市本级高中、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嘉兴市辖县(市、区)户籍的嘉兴学院、同济大学浙江分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嘉兴市秀水经济信息专修学院就读的在校贫困学生;今年考取外地大学及市本级5所大学(大专)的市本级户籍的贫困家庭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慈善助学金发放对象:

持有嘉兴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家庭的在校学生;

持有嘉兴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在校学生;

持有嘉兴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家庭的在校学生;

持有嘉兴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家庭的在校学生;

凭村(社区)、镇(街道)、区民政部门的证明,因家庭发生天灾人祸、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2、虽属救助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在校就读的子女不享受慈善助学金:

无正当理由的择校生;

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虽家庭经济困难,但学生在校主观不努力而造成学习成绩差的,以及严重违规违纪受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已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结对帮困的在校生。

三、救助类别、标准

为使市本级的救助标准相对统一,避免发生矛盾,各类学校慈善助学金的救助标准原则确定如下:高中(中专、职校):每名一学年一次性救助1500元;大学:对2009年度考取各类各地大学的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困难家庭学生,考取重点大学(一本)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考取普通大学(二本)的,一次性救助4500元;考取普通大学三本以下及大专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名额不限。

    四、市慈善总会助学安排

1、高中(中专、职校),共300名,其中在校困难学生去年享受慈善救助者继续给予救助外,对于新考入的新生,符合本救助条件的,给予每名一学年一次性救助1500元。

2、嘉兴学院已在校就读的嘉兴籍的贫困生30名,每名一学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3、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已在校就读的嘉兴籍贫困生40名,每名一学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4、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已在校就读的嘉兴籍贫困生10名,每名一学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5、同济大学浙江分院已在校就读的嘉兴籍贫困生10名,每名一学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6、嘉兴市秀水经济信息专修学院已在校就读的嘉兴籍贫困

生15名,每名一学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7、2009年录取在市本级上述5所大学(大专)的新生,凡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均按新考取大学困难家庭学生类别及标准给予救助,经市慈善总会批准后,直接领取助学金。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今年考取高校的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贫困生,凭困难家庭四证之一和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办领取助学申请审批表。因家庭发生天灾人祸、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需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书面申请,先经镇(街道)民政办核实并报区慈善总会(分会)审核同意,方可发放助学申请审批表。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学生按要求将助学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送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高中(中专、职校)及大专以上段的在校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系)提出申请,经校(系)按规定条件初选合格后,如实填写《嘉兴市慈善助学金申请表》,上报学校审定核实。

2、核实和审批。高中(中专、职校),根据学生申请,由学校按规定的条件,取得学生提供的有效证明,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再由学生本人到所在地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交所在学校送交市教育局汇总审核后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嘉兴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同济大学浙江分院、嘉兴市秀水经济信息专修学院中嘉兴籍的困难在校学生,根据学生申请并提供有效的困难证明,报所在系审核,学校根据标准条件审定后,填写申请表,再由学生所在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学校汇总后由市教育局审定,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市教育局分别汇总所有助学名单后予以审核确定并签署意见,将《申请表》、《汇总表》各一式三份报送市慈善总会审批。审批后一份留市慈善总会,一份留市教育局,一份留区慈善总会(分会)。

3、申请截止日期。新考取大学(大专)的新生慈善助学金申请截止日期为9月10日,在校困难学生的慈善助学金申请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六、助学金发放

1、拟定于适当时间举行慈善助学座谈会,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另行通知,并向到会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2、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学校的慈善助学金(含本市大学、大专)除区属学校外,均由市慈善总会委托市教育局统一领取并发放。各学校、学院从市教育局领取慈善助学金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放办法,但第一批助学金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发放给受助学生。

3、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今年考取本市和外地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所录取学校的名单由市教育局汇总后提供,慈善助学金由学生本人到市慈善总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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