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分会):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为突出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实施精准扶贫,并根据慈善资金安排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17年度继续与各区慈善总会(分会)联合开展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活动。现对此项救助活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参加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本级户籍人口中的三类困难家庭:1)持有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2)持有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援助证;3)持有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援助证。
二、救助内容
1、持有以上“三证”的家庭成员,在市本级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医治和经市本级社保部门批准、转去外地医院住院医治并经社保结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以后的自负和自费部分。
2、其中的尿毒症和白血病患者,因尿毒症和白血病医治所产生的门诊费用。
三、救助标准
1、持有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成员,自负2000元以上的给予70%的救助。同时,发生的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3000—10000元给予100%的救助;10001—30000万元给予90%的救助;30001—50000元给予80%的救助;50001—100000元给予70%的救助;100001—200000元给予50%的救助;200001元以上给予40%的救助。自费部分年度救助额按累计分段计算。自负和自费部分的当年度累计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持有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援助证的家庭成员,自负5000元以上的给予60%的救助。同时,发生的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6000—10000元给予90%的救助;10001—30000元给予80%的救助;30001—50000元给予70%的救助;50001—100000元给予60%的救助;100001—200000元给予40%的救助, 200001元以上给予20%的救助。自费部分年度救助额按累计分段计算。自负和自费部分的当年度累计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持有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援助证的家庭成员,自负12000元以上的给予60%的救助。同时,发生的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10000—30000元给予80%的救助;30001—50000元给予70%的救助;50001—100000元给予60%的救助;100001—200000元给予40%的救助,200001元以上给予20%的救助。自费部分年度救助额按累计分段计算,自负和自费部分的当年度累计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符合慈善医疗救助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救助范围: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酗酒或蓄意违章;
4、工伤;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五、救助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可随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本级困难家庭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病历诊断书和住院产生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医药费凭证原件,报所在镇(街道)慈善工作总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慈善总会(分会)审批,同时须以村(社区)、镇(街道)为单位做好域内公示。区慈善总会(分会)每季度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完成审批后将救助名单电子稿与纸质申请审批表、汇总表报送本会备案。三个区每季度与本会结算一次。
六、年度资金及时间安排
2017年度救助资金由本会和两区慈善总会按区70%和市30%比例承担;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会开展的医疗救助活动,由本会全额承担。此项救助活动从2016年10月10日到2017年10月9日结束。困难家庭成员病患者可凭2016年10月10日后(含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2016年10月10日前住院至2016年10月10日后连续住院,费用尚未救助过)发生的自负和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凭证数额,申请慈善救助。
2017年的慈善医疗救助增加了对自费部分救助后,各区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同时,要加强与所在区民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统筹安排好救助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真正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附:1、 区困难群众大病慈善救助申请表
2、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救助汇总表
嘉兴市慈善总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