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对市本级困难群众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慈善总会(分会)、嘉兴港区社发局: 根据本会二届四次理事会议工作报告对今年救助工作所提出的意见,与南湖区慈善总会、秀洲区慈善总会共同开展的对市本级2007年度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救助活动,除继续采取去年开始实行的应急救助办法外,将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现对此项救助活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过细地做好各项工作,把这件好事切实办好。 一、年度资金及时间安排: 2007年市慈善总会安排大病医疗救助金额132万元,南湖、秀洲两区慈善总会按本会下拨数1:1配套。此项救助活动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12月31日前结束。大病患者可凭2006年11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费凭证数额),申请大病慈善救助。 二、救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凡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常住户口,并参加城乡合作医疗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1000元—10000元的救助: 1、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和特困职工优惠证 的家庭成员大病患者,自负医疗费1000元(含)以上的; 2、持有低收入家庭援助证家庭成员的大病患者,自负医疗费 3000元(含)以上的; 3、农村基层60周岁以上老党员、老干部积劳成疾造成生活 严重困难,自负医疗费3000元(含)以上的; 4、因天灾、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身体重伤致残或符合本救 助病种规定,自负医疗费3万元(含)以上,且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患者。 三、救助的主要病种: 1、各种癌症患者; 2、尿毒症; 3、重大疾病(各种器官移植、重症肝病、严重心脑疾病、 重症糖尿病和久治不愈的疑难病症等); 4、突发天灾、事故造成身体严重伤害(有事故责任赔偿的 除外)。 四、符合大病慈善救助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救助范围: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酗酒或蓄意违章; 4、工伤;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五、慈善救助资金分配: 根据年度对大病救助的资金安排,现对四区农村困难群众慈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分配如下: 南湖区:58万元(区配套58万元);秀洲区:58 万元(区 配套58万元);嘉兴经济开发区:12万元;嘉兴港区:4万元。 六、申报手续和办理办法: 1、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可随时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 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病历诊断书及区、镇(街道)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的医药费凭证,填写《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报镇(街道)民政办核实并签署意见,每两个月一次由民政办报区慈善总会(分会)审批和嘉兴港区社发局审核后报市慈善总会审批。区慈善总会(分会)、社发局,根据申请者的病情程度和困难程度,按照市慈善总会分配的全年救助资金计划数,注意把握好全年平衡,不得寅吃卯粮,顾此失彼。 2、被救助对象,除危急病人和突发事故造成急、重病情外,市和南湖、秀洲两区慈善总会每两个月在嘉兴日报公示一次,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区慈善总会(分会)、社发局发放助医款。 3、区慈善总会(分会)、社发局每两个月与市慈善总会结算一次。南湖、秀洲两区按1:1比例结算。结算时,须附《救助申请表》和《汇总表》各一份。 4、同一被救助对象,包括已被“心连心”送温暖领导小组 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内救助一次。对个别情况特殊需救助一次以上的,必须由区慈善总会(分会)、社发局在报送“申请表”前,先与市慈善总会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再报送“申请表”。 嘉兴市慈善总会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