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对市本级城镇困难群众 大病慈善医疗应急救助的实施的补充意见 本会换届以来,已连续两年开展了对市本级农村困难群众的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切实帮助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因患急、难、重等大病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根据基层反映的实际情况,本会决定,在前两年对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本会嘉慈总(2005)10号“关于2006年对市本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扩大到市本级城镇困难群众。年度资金、时间安排、救助资金分配、救助的主要病种范围,仍按本会嘉慈总(2005)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就其它的意见补充如下: 一、救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凡市本级常住户口,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城乡合作医疗的大病患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1000元—10000元的救助: 1、持有低保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和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 成员的大病患者(“心连心”送温暖领导小组救助除外),自负医疗费1000元(含)以上的; 2、持有困难家庭援助证家庭成员的大病患者,自负医疗费3000元(含)以上的; 3、因天灾、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身体重伤致残或符合本救 助病种规定,自负医疗费3万元(含)以上,且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患者。 二、申报手续和办理办法: 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可随时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或社区提出 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病历诊断书及医保或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的医药费凭证,填写《市本级困难群众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报街道民政办核实并签署意见,每两个月一次由民政办报区慈善总会(分会)审批和嘉兴港区社发局审核后,每逢单月10前报市慈善总会审批。区慈善总会(分会)、社发局根据申请者的病情程度和困难程度,按照本会分配的全年救助资金计划数,注意把握好全年平衡。 嘉兴市慈善总会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